村提留费的使用实行预算审批制。
乡统筹费的使用实行报帐核销制。
二十二、村办公室、村小学校舍、乡办学校校舍和乡敬老院等修建费,采取基金式管理,逐年提取,先提后用。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专户管理。使用时需先提出预算,报县(市、区)农民负担主管部门批准。各级农村审计工作站,对各项修建费的使用和决算进行专门审计。
二十三、村组干部补贴、民办教师工资、义务兵优待金、敬老院老人生活费补贴的标准一定3年不变。由于义务兵、民办教师和敬老院老人等人数变动,提取的统筹款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统筹款不足的,乡乡人民政府同意,县(市、区)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可以在乡统筹费中进行调剂。
二十四、各级农村审计站要对村提留、乡统筹费依法进行专项审计和定期审计。实行村提留、乡统筹费帐前审计制度,未经农村审计站审计的票据,一律不准入帐核销。
二十五、实行村提留、乡统筹费预决算和财务公开制度。乡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3月末前,将村提留、乡统筹费的上年决算和当年预算情况及劳务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六、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垫付各类资金或进行经济抵押、担保等。
二十七条 除抗洪抢险、农田水利工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跨乡使用。
二十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劳动力,应减免其承担的劳务:
(一)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三等乙级以上的退役残废军人以及复员军人复员未满一年的;
(三)因病、伤、残等原因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
(五)有任用证的民办教师。
二十九、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平衡使用。原则上不得以资代劳,各级各部门都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后,可以由农民出资自己雇请劳力,也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以资代劳资金,统一雇请劳力,完成本村的出工任务。不得要求把以资代劳资金上交县、乡有关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