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村提留、乡统筹费要逐项分解落实到户,签订一定3年不变的承包合同,合同必须手续完备、内容完整,乡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农业承包合同鉴证工作。平均承包土地的合同,农民自愿鉴证。非平均发包的合同必须鉴证。每年3月底前及时发放到农户。
  除本规定所列“五提五统”外,不得将其他任何收费项目签入农业承包合同。
  六、村提留、乡统筹费按年度收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依据农业承包合同,在年终时组织收取,不得预收。
  向农民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使用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缴承包金专用凭证”。
  七、乡村两级用工预算,需经村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乡村要将全年预算用工量分解到户,并签入农业承包合同。
  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统筹提留款预决算和劳务的审核、审批。以资代劳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全乡、全村、全社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按照《吉林省农民承担劳务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九、公积金主要用于本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屯道路建设、植树造林、生产性固定资产购置和兴办集体企业。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低于一定3年不变合同签订年份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实行一定3年不变。
  十、公益金主要用于本村的五保户供养、特困户和因公伤残人员的补助、合作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文化娱乐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在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时,未分得土地的五保户生活费补贴可按相当于敬老院老人生活费的80%补贴;分得半份土地的,可按相当于敬老院老人生活费的40%补贴;与其他农民同样分得土地的五保户不予补贴。五保户不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因公伤残人员的补助由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特别困难户补贴主要采用减免特困户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办法。村级减免总额控制在村提留、乡统筹费总额度的5%以内。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