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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
 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200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制订的《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
          吉林省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若干规定
       (省纪检委、省农委、省监察厅 2000年7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农民负担规范化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是指农民依照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村(含社)提留、乡(包括镇)统筹费、劳务以及其他费用。 
  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村组干部报酬;修建费;管理费。
  乡统筹费包括: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划生育补贴;义务兵优待金;民兵训练补贴;敬老院补贴。
  劳务包括: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二、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严格实行定项限额制度,并从2000年起实行一定3年不变。3年内统筹提留提取额度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减。在制定预算时,要根据实际需要逐项测算。其中乡统筹费占统筹提留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定乡统筹费比例,也不得进行县级(含县级)以上专项统筹。
  三、村提留、乡统筹费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户按其承包耕地面积或者劳动力向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其他各类承包经营户、多种经营专业户、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具体承担标准,由乡人民政府确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应在税后按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所在地规定的提取比例,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四、村提留、乡统筹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依据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和当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提出一定3年的预算,经村民代表会议和乡人民政府讨论后报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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