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各地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四、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全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意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要取消定点资格。统筹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和基本保险基金支出管理的需要,本着合理控制费用、方便结算等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各统筹地区亦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初期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独设帐,分别管理,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挤占,待条件成熟后再统筹管理。
  五、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为了配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药监、卫生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主要是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疗成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按照市州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