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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要合理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指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所能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但应控制在10-30%的幅度内,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得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应通过建立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或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五)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并按前3年实际支出的平均数核定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计入个人帐户的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在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要积极抓好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改革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制定。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享受与统筹地区职工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超支预警报告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并及时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基金管理手段,加快微机联网建设,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本人因工作调动,个人帐户应随工作关系一并划转,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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