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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我省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目标、基本政策和改革模式等,由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的实现形式等,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政策
  (一)实施范围。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原则上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简称统筹地区)。设区的市在全市区范围内(不包括所辖县、市)实行统筹。随着经济发展,县(市)统筹可逐步过渡到以市州为统筹单位。
  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要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有关地区和企业协商后确定。
  驻长春市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统筹地区的政策和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省级单独管理。
  (三)筹资水平(缴费率)。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6%,具体水平由统筹地区根据财政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确定,确需高于6%的,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四)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在保证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要明确划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本人门诊医疗费用和小额医疗费用,也可用于统筹基金支付中的个人负担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或大额医疗费用。对在门诊就医的慢性病和特定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也可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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