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

  7.企业发生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和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9.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资产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在1999年12月31日后新设的企业及办理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的企业,提供下列文件资料进行重新占有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设企业),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或企业国有资产变动登记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资料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1.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2.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3.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5.各出资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企业章程;企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9.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按规定申办重新占有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证明文件骗取产权登记的,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予以公告,并按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一经发现,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进行处罚。
  四、省直单位所属企业的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证以主管部门(包括下属事业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为单位统一领取和办理;直属和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到省财政厅企业处领取和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