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
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
(2000年9月12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2号令)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财政部决定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各有关单位请按河南省财政厅豫财企(2000)1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关于开展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作用
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企业原有产权登记表证至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办理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需提交的资料
企业申办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时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填报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且与原登记各事项(指企业名称、国有资本)完全一致的,提交以下文件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二)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与原登记各事项发生变动的,提交以下文件重新占用登记。
1.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2.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3.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企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应提供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