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废止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
(2000年8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强改造后的津河(原名墙子河,下同)等河道管理工作,维护沿河设施的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发挥河道的排沥功能,依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津河等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护坡、堤防、堤防护栏、引水工程设施,沿河两岸的排水设施、桥梁与观景台、沿河两岸道路、园林绿化、河道水质、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沿河道路交通以及沿河两岸建筑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津河等河道起止范围为:
(一)津河--解放南路至三元村闸桥。其中包括:
原墙子河--解放南路至八里台立交桥;
原复康河--八里台立交桥至王顶堤立交桥;
原红旗河--王顶堤立交桥至长江道;
原西墙子河--长江道至三元村闸桥。
(二)南运河--三元村闸桥至三贫河口。
(三)卫津河--南京路至铁路陈塘庄支线。
第四条 管理责任分工:
河道管理采取按区域由各区政府实施综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具体分工如下:
沿河两岸建筑容貌、园林绿化、河面漂浮物及沿河两岸环境卫生、沿河道路等河道综合管理工作,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各区政府及所属的市容、园林、环卫、市政等管理部门负责;
河道、护坡、堤防、堤防护栏、沿河市政排水设施、市政桥梁及观景台的管理,由市市政局所属的排水管理处和道路桥梁管理处负责;
引水工程设施(子牙河引水泵站及出水管道、三元村涵闸)的管理,由市水利局负责;
河道水质监测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
沿河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电力局负责;
沿河道路交通管理,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
沿河自建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