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凡经批准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经营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凡经批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但不得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凡经备案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不得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不能超出核准的范围经营。
第十八条 要作好售后服务工作,对售出后在保修期内的医疗器械必须负责维修或调换,对经过调试不能达到产品标准的,必须给予退换。
第十九条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在停业、歇业期间不得停止对其已售出产品的售后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连续停业、歇业一年以上重新经营的,应提前向当地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一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超出批准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更换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场所必须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备案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表》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年度验证(表)和定期(五年)复查发证(表)工作。逾期不报验或不换证(表)的,视同无证(表)。
第二十四条 验证(表)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企业根据验证(表)标准(另发)进行自检合格后,提出验证(表)申请,填写验证(表)申请表,经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后,报省局复核。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报。换证(表)企业当年不再验证(表)。
第二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六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填写换证申请表,经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局办理换证手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