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学历和职称复印件),聘用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合同和公证书;
(六)企业根据国家及省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
(八)拟定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证明;
(九)所代理的产品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质量检验、培训和售后服务等有关协议和证明;
(十)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十三条 省局收到全部符合规定材料后开据受理通知书,备案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省局审查同意,加盖备案章备案后,备案表抄送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局初审后,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呈请示文件。市局初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经省局批准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申请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除填写统一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名手续;
(二)经营场所和仓库房产证件及复印件;
(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有关证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资格证书(学历和职称复印件),聘用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合同和公证书;
(五)企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合同、协议书;
(七)所代理的产品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质量检验、培训、售后服务等有关协议或证明;
(八)拟定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证明;
(九)经营资格和条件验收报告;
(十)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第十六条 省局收到市局符合规定的材料后,开据受理通知书,负责对申请企业现场进行审查,企业现场审查也可委托设区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省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证的决定。对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