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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导游人员违规计分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导游人员违规计分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促进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树立导游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旅游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导游人员实行违规计分管理。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导游人员违规计分卡,记录违规扣分。
  第三条 导游人员违规计分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导游证号码、等级、身份证号码、所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语种、违规扣分内容记录、检查人员姓名等。
  第四条 违规扣分标准
  1.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扣1分;责令改正而不能当场改正的,扣2分;
  2.进行导游活动时不穿着规定的导游服装的,扣1分;
  3.将本人导游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扣4分;
  4.未经旅行社委派擅自上岗带团的,扣2分;
  5.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扣5分;
  6.上岗带团服务不带接待计划行程单的,扣2分;
  7.未经旅行社和游客同意擅自增加、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改变旅游线路的,扣4分;
  8.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扣5分;
  9.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扣3分;
  10.导游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海南形象和民族尊严言行的,扣2分;
  11.导游活动中,有庸俗低级言行和引导游客参与赌博行为的,扣2分;
  1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扣2分;
  13.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扣2分;
  14.炒卖或者参与炒卖团队、客房、旅游车船的,扣5分;
  15.在导游活动中,欺骗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的,扣2分;胁迫或者与经营者串通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扣4分;
  1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后果的,扣3分;
  17.在旅游行程中,对突发事故(客人物品或证件丢失、伤病、病危或死亡)不采取积极措施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18.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处罚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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