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行程安排旅游者活动,做好服务工作,不得以欺骗手段对旅游者误导,变相增加或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当的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导游人员违规计分管理办法。
对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在依法予以处罚的同时,根据其违规行为相应扣分并实行计分管理。具体扣分计分管理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根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罚,3年内不准报考导游员。
无景区景点导游证从事景区景点导游职业者,责令改正并依法处1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穿着规定导游服装的,予以批评,并相应扣分。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将本人导游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参照《
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第
四十三条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使用过期失效导游证的,视同无证导游处理。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上岗带团服务不带接待计划行程单的,依照《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海南形象和民族尊严言行的,责令改正,予以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
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规定》予以500元罚款或吊销导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