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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实行导游人员证书有效期制度。
  《导游员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初级导游员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仍未取得上一级资格证书者,注销原导游证书。
  导游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在有效期满的3个月前,向省旅游局申请办理换发手续。
  《景区景点导游员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考核考评成绩合格者,可以换发景区景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3个月。
  第七条 导游人员必须在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景区景点从业,服从所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所在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所属导游员和景区景点导游员享受本单位其他员工一样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导游服务公司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导游人员获取报酬的形式和标准,为导游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享受其他福利。
  第八条 旅行社向导游服务公司聘用为本社短期服务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导游服务内容、标准、报酬等事项。
  第九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景区景点导游员进行讲解活动,必须经所在景区景点委派。
  导游服务公司的导游必须自觉接受公司的调配,服从聘用旅行社的安排。
  导游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旅行社的委派和导游服务公司的调配。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统一着装,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主动向旅游者说明他们在旅游中有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和投诉的途径,并组织旅游团队选派一名特邀服务质量监督员,自觉接受旅游者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须自觉树立海南良好形象,认真介绍旅游地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介绍中不得含有低级趣味、曲解文化和损害国家利益、海南形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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