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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导游活动,保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旅游法规,结合海南省旅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导游人员指导游员和景区景点导游员。导游员指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者。景区景点导游员指按照本办法参加培训考试并取得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景区景点导游员资格证书者。
  第三条 全省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报考各类导游员必须具备《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并在海南省居住1年以上时间。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旅游主管部门颁发全国或本省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景区景点导游员参加所在市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领取由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景区景点导游员资格证书。报考人员如有《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旅游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导游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 导游人员在我省从事导游活动,必须佩戴省旅游主管部门发放的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根据旅游市场的需要,旅行社可向省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培训考核,由省旅游主管部门发放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省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 实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评制度。经过培训考核,具备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条件的,发给相应的级别证书。每年结合年审,对导游人员进行考证,分为优、良、中、差4个等次。对考评优秀等次的导游员进行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导游员组织集中培训,在规定时间内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取消导游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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