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迫、授意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招标项目的中标人将承包的工程项目或中标项目肢解转让或分包给领导干部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的;
(七)指定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的;
(八)干预、影响建设工程项目正常发包承包或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从重处分。
第五条 实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被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以及中标单位的确定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凡因领导干部干预,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指使、干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竣工验收部门为不合格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验收以后发生质量事故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第七条 领导干部越权干预建设工程的预(决)算工作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第八条 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对工程建设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有本规定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中有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海南省纪委、海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