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纪委 海南省监察厅关于领导干部
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办法
(2000年9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担任县(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科(局)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和省(市、县)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或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四条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一)限定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的;
(二)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有承包资质等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招标项目投标的;
(三)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四)采取各种不正当方式,干预、影响招标项目的评标过程和结果的;
(五)违法决定、擅自指定招标项目的中标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