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参与录音、录像、拍摄影视或在歌厅、舞厅、卡拉OK、夜总会、娱乐城等演出的境外团体、外籍个人取得的报酬,由向演出者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征收管理
(一)负责组织演出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取得宣传、文化或体育主管部门的演出许可批文后7天内,持有关批文、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手续。
(二)主办单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并填报《境外团体或个人在广州市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基本情况表》。
1.境内主办单位与境外演出者或其代理人签订的合同书或意向书;
2.境外经纪人与境外演出者或境内主办单位签订委托证书和有关合同书;
3.境内主办单位两个以上的,应提供各方有关的责任合同书。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主办单位应于办妥临时税务登记后10天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门票或包场收入营业税以及演出者应交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纳税保证金应按不低于主办单位计划印制门票面额的10%计算提交;对于不需要专门印制门票(包括临时加场门票)的演出,可按不低于主办单位预计销售金额的10%计算提交。特殊情况,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主办单位必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演出门票并提交纳税保证金凭据;未按规定提交纳税保证金以及未按本条第(二)款要求报送资料的,不得印制、销售演出门票;演出门票必须在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不得擅自委印、承印、销售演出门票。禁止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演出门票出入境。未经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演出场所不得提供演出门票给主办单位、代售点出售。凡违反上述演出门票管理规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主办单位应在演出劳务发生后的次月1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清缴应纳税款和代扣税款;逾期未清缴的,以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应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