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应将执法职权、执法依据、执法范围、执法岗位、执法证件、执法方式、执法时限、执法责任、执法救济、执法监督等内容,以制度的形式,向全社会公开明示,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监督。要逐步推行“窗口式”办文办事制度,将办理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条件、程序、时限和要求,行政收费的具体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根据
《条例》第
十条要求,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要将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到有关执法岗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的,省各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公布施行;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全省统一行政处罚文书。
(三)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着重明确行政执法过错的范围、承担过错责任的条件、责任划分、责任追究方式和时效,以及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实施机构等,把过错责任追究切实落到实处。
三、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精心组织、全面部署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担负着全面领导责任,必须对本地区贯彻实施
《条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盘考虑,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
(一)各级政府要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要根据《
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检查、督察等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保障制度,为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执法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结合当前政府机构改革,清理各类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界定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对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全面进行清理整顿。调整部门职能,依法重新界定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对各类委托执法组织、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条件应依法进行审查,坚决制止没有法定依据、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委托执法组织、执法队伍和执法人员上岗执法。对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予公布,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要帮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起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规定各内设机构的执法职责;对乡镇、街道中属双重管理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执法机构,上级主管部门要帮助其下属或派出机构建立起执法责任制。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使乡镇、街道的所、站都能严格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