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房改资金的性质、用途认识不清。认为房改资金是政府资金,政府缺钱了想用就用,没有认识到这是老百姓解决住房的血汗钱;有的还认为与其让这笔资金闲置,不如贷出去让它增值,缓解政府搞项目配套资金短缺的燃眉之急,这是屡屡发生挪用房改资金的重要原因。二是不少地区贫困县乡,财政困难,缺少资金,领导集体决定挪用房改资金,以用于弥补财政缺口。这类挪用实际是明知故犯,而且多数都没有经过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批,直接由领导签字动用。三是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住房资金管理机制,监管不得力。虽然中央和省对房改资金的管理都有很严格的制度,但有的地区有章不循,甚至在通报后仍我行我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屡次发生挪用的情况。
二、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的要求
为了尽早追还被挪用的房改资金,省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开展清理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的工作,彻底杜绝发生新的挪用。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房改资金的管理。要从“三讲”和“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管好用好房改资金的重大政治和经济意义。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必须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管理好群众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血汗钱,挪用房改资金就是对人民的犯罪。要按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将房改资金纳入法制化管理,强化各级政府领导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加大对房改资金性质、用途及管理重要性和宣传力度。
(二)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各地(州、市)、县(市、区)都应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近期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12号)的规定设立“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表政府统管住房资金,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对下一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管,对其房改资金使用计划实行备案审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资金财务会计制度。
(三)各地要立即开展清理挪用房改资金追回挪用欠款工作。房改、监察、审计部门要积极配合,逐级清理,认真督办,严肃对待。各级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制定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责任人,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追回欠款。过去政府领导集体决定挪用的,由政府现任主要领导负责追回;原责任人调离的,由政府重新明确责任人负责追回。总之,要确保房改资金的足额归位。各地清理的情况要在今年9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房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