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今后财政超收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要抓紧研究建立省、市、县三级社会保障后备金制度,用于解决各种不可预测因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各级财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简化社会保障资金划转手续,对“两个确保”所需资金,劳动保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接到用款申请后5日内将资金拨出,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后5日内拨出。对没有按时拨付资金的部门要追究责任。
对全省今年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省将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对于财政特别困难市的资金缺口,经省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核实后,由省给予一定的补助,但补助要与当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主要包括省政府同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养老、失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和“三三制”资金落实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调整财政预算支出结构安排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等内容,未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的市,省不予补助。集体企业“两个确保”资金缺口由市、县政府解决。
三、进一步强化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清欠工作
养老、失业保险扩面工作要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年底前基本实现全覆盖。对各市扩面进展情况,省将按照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养老、失业保险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定期检查、通报。各市要对城镇集体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调查核实,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的,要尽快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对于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严格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河北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强化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的执法监督和稽核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核实参保单位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准确计算应提取的养老、失业保险费,严格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和规定的费率足额征缴,严禁协议缴费。
各级政府都要制订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清欠方案,加大清欠工作力度。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单位,要在2000年底前基本补清欠费;亏损或半停产企业要在2001年底前基本补清欠费;停产、频临破产企业,要通过资产变现、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办法筹集资金,补缴欠费;破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破产清算政策,优先偿还欠费。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欠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制定。企业进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的,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在其产权变更协议中明确补缴责任和办法,不得减免。对有缴费能力而不缴费的欠费大户,要采取通报批评、新闻曝光、举办企业法人社会保险培训班等措施强化征缴清欠。金融部门要积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欠费企业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资金帐号,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知银行从欠费企业资金帐号上直接划入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欠缴养老保险费100万元以上、欠缴失业保险费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重点监控。审计部门要对养老、失业保险欠费大户进行专项审计,对有能力缴纳而拒不缴纳、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对社会保障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对其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