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
(闽政〔2000〕文193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
《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
为了解决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在实施《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的实际困难,保障农垦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除“场带队”的农民工以外的职工。
二、农垦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形式。
鼓励有条件的农垦企业根据经营状况建立各种类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三、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农垦企业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其月工资总额的6%缴纳,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农垦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五、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
六、参加本《方案》的农垦企业和职工,按以下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保费后原全民固定职工1988年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没有补缴的其连续工龄不视为缴费年限。集体所有制职工及各类合同制职工,按实际缴费计算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