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一)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力度。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猖獗的势头。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建立起快速反应的打假机制和队伍,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上级政府要对下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打假不力、说情包庇、限期内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失职、失察和渎职责任;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按照《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都要彻底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一律封存、扣押、并予以没收,不得进入市场;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对经销者和经营性合作者故意采购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要视同制假售假行为予以处罚。制假售假行为一经查实,按程序吊销有关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对有过制假售假行为的经理(厂长)和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注册任何新的企业;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整治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市场;严禁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旧物资和旧设备再次投入使用。
(二十三)坚持“打击假冒、保护名优”。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假力度。企业要运用法律手段同假冒侵权行为作斗争,依法对制假售假者进行经济索赔。各级政府要建立打假保名优的机制,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继续推行创建“放心一条街”活动,确保在“放心一条街”区域内销售的产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区)”活动,促进“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向基层延伸。
七、发展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作用,努力提高全民质量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