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十六)规范市场秩序,营造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府采购的质量规则,对列入政府公告淘汰的产品、明令关闭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产品、以及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产品,不得纳入政府采购的产品目录。坚决制止利用推荐、准用、报验、准销证、入网证、公路设卡等手段分割市场;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期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除国家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服务等的综合评价,以及带有排序、评比性质的企业和商品信息发布活动。要研究和探索以性能价格比为核心的宏观价格调控政策手段,防止价格背离价值、低价倾销冲击优质产品市场的行为,运用经济手段建立起有序的竞争机制。
  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加强质量监管
  (十七)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通过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和实施开业审查、质量标准备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能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进入市场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商业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抽查的要依法查处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八)加强对质量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统一资格评定要求,明确责任和义务,规范中介机构的活动,确保其公正性。要对现有的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资格。各类质量中介机构要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九)加强监督抽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凡列入重点目录、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及时组织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确保有效监控。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其中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产品,要暂停证书使用;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对主导产品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违法生产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名单,按法定程序免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务,并自免职之日起3年内任何企业不得再聘其担任法定代表人。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二十)实行免检制度。对市场占有率高、企业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标准、产品质量长期稳定的,以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连续3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可确定为免检产品。列为免检产品的目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使用免检标志,在2年内免于各种形式的质量检查。对消费者提出投诉的免检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组织抽查,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免检资格,依法从严处罚,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开曝光。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