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民间投资者实行多种形式的奖励。各级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类和专门类奖项,对贡献突出的民间投资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地应结合实际,借鉴发达地区经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更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鼓励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对市、县出台的政策要予以支持,不得随意检查否定;确有异议需建议修改的,必须报省政府裁定。
六、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全心全意为民间投资者服务。
(一)做好规划指导。要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政府在确定年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名单时,应按统一标准,将民间投资项目和民营企业纳入择优选定的范围。注意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突出地方特色和优势,把扩大投资与实现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提高投资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低水平重要建设,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造成资源浪费等。
(二)简化项目审批。只要法律允许民间资本投资经营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都必须依法予以批准,及时发给相关证照。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金筹措渠道明确、可自行平衡生产条件的项目,除履行规划、环保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它审批环节实行备案制。对确需审批或上报审批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审批环节,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限时服务。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实行“一站式”服务或主动上门服务,限期作出审批答复。不予批准的项目,主管审批的部门应定期列出清单,向本级政府报告,说明不批准的原因。
(三)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技术、法律等方面服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改进民间投资统计办法,准确反映民间投资情况;计划、经贸等部门要建立定期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民间投资者提供国家投资政策信息、项目信息等;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投资咨询中心、技术支援中心等中介机构,为民间投资者提供技术、市场供求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要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及时办理涉及民间投资企业的民事、刑事案件。
(四)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鼓励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国有科研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大中专毕业生、留学生等到民营企业工作,或者直接投资办企业,涉及本人及其家属、子女户口迁移、“农转非”和子女就学的,公安、教育等部门等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予以办理。大力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到民间投资企业兼职。民营企业要按国家规定为其员工统筹办理社会保险。民营企业员工职称评定、劳模评选等,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员工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员从因公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简化手续。
(五)创造良好的投资氛围,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职责行为。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干涉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自由。不得随意追查投资者投资来源,让投资者放心、大胆投资。严禁向投资者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或实行强制性收费服务。面向民间投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规章为依据,收费标准要经省级以上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抓好社会治安管理,依法打击干扰民间正常投资活动的违法行为。各级要开通投诉咨询热线,把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受理范围。对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理。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民间投资经验,传递投资信息和政策,为民间投资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