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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间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市场化运作,投资方式和法人组成方式可以灵活多样。要切实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一)对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由本省和外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自行建设和经营,鼓励投资者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等方式共同投资经营。
  (二)对于项目规模较大、投资额较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公益事业项目等,根据“谁投资、谁收益”和“联合建设、共同负担”的原则,可采取政府牵头,民间资本与政府投资相结合的方式建设和经营。
  (三)对于社会效益较大、群众自愿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可由政府出面组织,通过捐资形式建设。捐赠人的捐赠额,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四)积极推行B0T或TOT方式。有些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建设--经营--转让方式(BOT),由民间投资建设,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设施,并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回收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利润;协议期满后,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政府。有些已经建成的公益性项目可通过转让--经营--转让方式(TOT),由政府将项目产权和经营权出售给民间投资者,投资者在协议期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并取得回报,再将产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民间投资不论以何种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都要实行项目法人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按照质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组织施工和监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全面落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
  我省民间投资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必须实行“低门槛”政策,促进和引导其快速发展。
  (一)大力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启动。1、民间投资者成立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其注册资金的多少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开办个人独资企业和其它民营企业,可试行登记制。新办企业所需的行业许可证等,凡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民营企业的冠名,只要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重名,工商管理部门要尊重投资者的意愿。2、民间投资项目所需用地,与其它所有制投资用地享有平等权利;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使用。民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或依法作其它处置。属于鼓励类的投资项目用地,经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给予优惠,也可以分期或延期付款。3、民间投资项目建成后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要与国有投资项目一样,纳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计划。4、民间投资项目生产建设所需的水、电、气、运和通讯设施等,政府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收费标准与国有投资项目相同。从2000年7月1日起,对所有新投资项目不再征收电力增容费,并按国家现行用电贴费标准给予50%的优惠。5、涉及向消费者收费的民间投资项目,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时核定价格,合理确定收费标准。6、政府以公路或城市道路两侧开发权、特许经营权等吸纳民间投资的,要保证按承诺兑现,确保民间投资项目的及时启动。
  (二)为重点鼓励发展的民间投资项目提供特殊优惠政策。1、对进入市、县政府批准的开发区集中连片开发的投资项目,比照执行省级开发区的有关政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建立一定时期内“零收费”政策区域,除国家税收和政府基金外,不征或全额返还应收费用。2、对投资建设国家和省鼓励类产业的项目,以及投资达到一定限额的骨干项目,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新产品开发费用进入成本,排污费返还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优惠。3、企业用盈利扩大投资并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保证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比上年有所增长的基础上,经地方政府同意,地税机关审核,对再投资部分酌情减征所得税。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技改投资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投资的40%,比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新增所得税中抵免。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外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5、民营企业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照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投资兴办从事社区服务业的企业,免征营业税三年,并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6、民间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办厂开拓国际市场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7、对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民间投资者,按照“一厂一策”原则给予相关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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