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经营信息咨询业、中介服务业、社区服务业等,鼓励民间投资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购城乡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份。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鼓励其积极拓展境外投资。
三、全方位拓宽民间投资的筹资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扶持措施,大力培育资本市场,为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市场融资创造条件。
(一)拓宽银行融资渠道。1、省内各商业银行要积极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信贷服务,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满足各类中小企业包括民间投资主体的需要。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解决民营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财政拨付一定的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吸收有实力的企业和其它方面资金入股,建立担保机构,通过市场化运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3、推广企业财产抵押贷款,制定抵押、质押贷款办法,规范抵押和质押贷款行为。4、发展地方金融机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领导、指导和管理,促进其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成为民间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主渠道。
(二)面向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推荐企业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应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对民营科技型企业要优先安排。
(三)采取私募方式筹资。少数公益性重点项目,由政府出面组织,采取吸纳个人、个私企业法人参股方式筹集资金建设,通过项目受益或经营收益给予民间投资者以合理的回报。
(四)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其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省经济技术升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和担保基金等,也要予以大力支持。
(五)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以技术代投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注册资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吸收各类投资者的创业资本,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资本金。
(七)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外资。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国外贷款,组织民间投资项目招商引资。
(八)建立重大项目优先制度。各级政府要打破所有制界限,推荐一批民间投资重大项目,争取银行优先贷款,必要时政府可帮助协调落实贷款担保。
四、大力创新民间投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