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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皖政〔2000〕2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清理和废止以往有关文件中限制民间投资的规定,同时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尽快制定和执行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政府备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十五日
          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间投资有了一定的增长,但与全国尤其是发达省份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是影响和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支持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力度不够,对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规模限制过多,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民间投资紧迫性和战略意义的认识
  民间投资即非国有投资,是指本地和外来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非国有投资单位的项目投资行为(本《意见》所指的民间投资不包括外商投资部分)。实践证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有利于形成多种所有制经济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推动经济体制的根本性转变;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有利于加快我省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上来,在继续增加国有投资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在重视发展国有经济的同时,同样重视发展民营经济。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已有一定的民间资本积累,而且省外资金流向我省的潜力也很大。因此,迫切需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造环境,以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鼓励、吸引民间投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唯成份论”的观念,平等对待国有投资和民间投资行为,给民间投资和民营经济以更多的关心、服务和指导;根据财力可能,对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转变金融资金使用上的传统观念,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渠道;放开投资市场,引导民间投资进入一切可以投资经营的事业;坚决制止向民间投资者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行为,并尽可能为民间投资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最大限度地开放投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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