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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所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
  (四)为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增强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时可根据多年的资产积累情况,划拨不低于20%的国有净资产,用于对职工的工龄、技术职称(注册师)、贡献进行一次性安置补偿。改变用人和管理方式,由原有的国有职工身份及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净资产为负数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从企业改制后5年内税前利润给予弥补。
  (五)鼓励和支持勘察设计企业经营者持大股或控股。可根据经营者任职期间经营业绩及国有净资产增值状况,从企业净资产中拿出部分国有资产的收益权量化给经营者,其量化幅度为经营者个人持股金的30%-50%。对经营者购买国有股资金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可协调银行给予解决贷款,经营者必须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担保。
  (六)鼓励技术、专利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优秀勘察设计等可作价入股,入股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25%;在技术股中可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科研成果和优秀勘察设计的主要完成者。
  (七)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时,其全部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为企业资产,企业的净资产扣除应剥离的部分后所余资产转作国有资本金。
  (八)有科研职能的勘察设计单位继续享受自治区科委科研机构改制《实施方案》中关于对有贡献的专家、科研人员的奖励政策。
  (九)改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原有的事业费,拨款在3年内逐步取消。
  (十)执行新的企业收费标准,由现行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在国家没有公布指导价前,全区勘察设计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价费字〔1992〕375号文件规定,在费率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一个百分点,待国家正式公布指导价后,按其具体规定执行。
  (十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00号《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函》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勘察设计单位改成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2004年12月31日,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等其它税种问题按国家科技型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十三)勘察设计单位在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转让时,一次性全额买断的,给予20%的优惠。职工无力一次性全部购买的,可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分期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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