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勘察单位可以向岩土工程咨询公司或岩土工程公司转化,在体制改革中可逐步使技术服务层和劳动服务层相分离,成立专门的以劳务为主的钻探公司和施工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
在原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可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经营者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任职资格,或者是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人员。不得以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的名义搞挂靠经营;要妥善安置原有职工。如原企业技术人员变动幅度较大,则须重新核实勘察设计资质等级。
勘察设计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单位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作条件和技术能力必须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高级工程师或精通勘察设计业务的管理人员。
三、体制改革的内容和一般程序
(一)做好体制改革的准备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做好宣传动员,调动全体职工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精心拟定体制改革方案。在摸清家底、反复论证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改制形式,起草相应的配套文件。然后将体制改革的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一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根据实施方案,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撤销其事业单位建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同级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划转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手续;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国家资本金,注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按照公司制的章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办理新设企业的资产产权登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报发证机关重新换发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注册登记;办理与主管部门脱钩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及财务关系划转。
四、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一)离休、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制度。改为企业的单位,从2000年1月1日起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原来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二)改为企业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按原办法计发。改为企业后至2005年1月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金额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金额的部分,采用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比例逐年递减,2005年1月1日后与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其它费用,包括医疗费、取暖费、丧葬费、一次性探亲费等,可从净资产中扣除,留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上述各项费用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