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8日)废止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自治区
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0〕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委办公室《关于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九日
关于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编委办公室 二000年六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为了推动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解决好目前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中存在的队伍过剩、素质偏低、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落后、市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结合我区勘察设计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理顺和重组企业产权关系、调整所有制结构为基础,以建立科技型企业法人制度为核心,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使其尽快发展成为具有竞争实力的市场主体为目标,进行综合配套的体制改革。通过体制改革,把全区勘察设计单位改组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科技型法人实体。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1.调整、完善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结构和经营方式,将勘察设计单位与现行主管部门脱钩,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干预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勘察设计单位重新与资产所有者或资产管理者建立经营关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科技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逐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