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根据
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42号),将我省
《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即将
《暂行规定》第
二条第(一)款“商业、外贸、供销、物资等流通企业及饮食、旅游、服务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征集。”和第(二)款“工交、邮电、通讯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集;建筑安装企业按当年工程结算收入的2‰征集。”的规定合并修改为:“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
将
《暂行规定》第
二条第(三)款“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保险公司按当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1%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及财务公司按当年业务收入的2‰征集;城乡信用社按当年利息收入的1‰征集。”的规定修改为:“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
七、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财综字〔1998〕142号文件规定,要求中央和地方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并明确了地方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是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之一。据此,我省出台的
《暂行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凡驻赣的中央企业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在职职工,都必须及时、足额缴纳防洪保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