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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认真做好清理和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规范收费行为。
  中小学校的一切收费均要坚持“一证、一卡、两公开、四统一”制度。必须在开学时开具省财政厅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逐项登记统一制作和免费发放的中小学校收费卡,统一纳入本校财务管理,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规范代收代支收费范围。
  代收代支收费的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必须由学校统一购买的学习用品。除课本以及确需统一购买的作业本外,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不准统一收费代购。所有面向中小学生发行的教学用书(含各科辅导材料和课外读物等),都要限定在省教委发布的教学用书目录之内。代收代支收费的具体项目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和省教委规定执行。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扩大代收代支收费的范围。
  (四)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中小学校收取的学费、杂费、借读费、高中择校费、住宿费等属于单位预算外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它代收代支收费应及时与学生结清账目,多退少补。学校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本校教育经费的不足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收费资金禁止公款私存,禁止“坐收坐支”,禁止私设“小金库”。中小学校收费不属于政府调节基金范畴,不得缴纳政府调节基金,更不得顶抵预算拨款。
  四、落实责任,从严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
  基础教育的责任在地方政府,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的主要责任也在各级地方政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的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相关部门的责任。各级教育、纠风办、财政、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部门的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在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形成条块结合,部门和地方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
  要建立健全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对在中小学校收费中有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追究责任。今后,对中小学校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地方,首先要追究县、乡两级政府一把手的领导责任;同时追究县、乡两级教育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和有关中小学校长的责任。对向中小学校乱收费、乱摊派、搭车收费的单位和部门,要坚决抵制,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对有关部门、单位、学校违规所得,要责成其如数退还;对有关责任部门还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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