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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积极开拓市场,发展中介组织。龙头企业要增强营销意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优势产业、优势产品,积极开拓国内、国际两个市场。要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加快建设外向型的龙头企业。当前要重点发挥我省地缘优势,大力开拓俄、日、韩等周边国家市场。加强企业营销人才培养和引进,强化促销手段,多层次、多渠道搞好产品流通,努力扩大国内市场份额。在现有市场配套完善和扩大辐射带动能力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牵动全省、辐射全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活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抓紧建立省、地市、县(市)、乡(镇)、村五级农业信息网,完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龙头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并上网促销。大力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并支持农民创办专业协会、购销服务社等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或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联结的纽带。
  (六)建设生产基地,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在加强为龙头企业稳定提供加工原料和直接销售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建设。要围绕主导产业,依托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要以科技为先导,实施“种子优质化工程”,积极引进、吸收、消化国内外高新技术,大力推广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全面提高农产品品质,满足龙头企业加工需要。要正确处理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关系,通过契约联结、服务联结、资产联结等多种形式,使产加销各环节、农工贸各方面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沾、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经济利益共同体。无论采取哪种利益联结方式,都必须从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出发,坚持因地、因产业制宜,不搞一刀切。要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把合同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提高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订单的履约率。
  (七)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各地、各部门要调整、完善、充实相关扶持政策,集中力量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构造优势产业。省、地市、县(市)政府都要尽财力可能,安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从2000年开始,省政府将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新上项目和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银行、财政部门要与省级龙头企业建立起银企财协作关系,由银行保证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对龙头企业的发展给予专项支持。龙头企业所需贷款在本地银行规模不足时,可由上一级银行安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要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财政支农资金、特产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等资金要向农业产业化重点原料基地倾斜。符合条件的国有龙头企业要优先安排债转股。要按照审批程序,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对条件具备的龙头企业,有关部门优先推荐股票上市。对龙头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所需费用,可从其为企业开发新增效益中核销。允许龙头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收购生产原料。龙头企业新开发的高科技、外向型、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实行2至3年试运行期,视为未正式开业。对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可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对龙头企业出口产品海关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及时退税。对龙头企业所需电力增容、卫生防疫、市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对龙头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坚决清理“三乱”,对龙头企业的收费应由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决定,企业有权拒绝一切不合理收费。各地都要制定本地区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扶优扶强扶壮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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