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
加快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37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加快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7月24日
黑龙江省加快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为加强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现结合全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龙头企业建设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精神,以农民增收和龙头企业增效为目标,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突出区域特色,坚持多元发展,加速建设辐射面广、牵动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群体,把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遵循的原则。加快龙头企业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要把握五项原则:一要坚持市场导向原则。把市场需求作为龙头企业发展的基点,搞好市场调查和分析预测,充分考虑消费取向和市场容量,确立龙头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积极开拓市场。二要坚持突出主导产业的原则。围绕具有区域特色的主导产业建设龙头企业,通过延伸产业链,发育和壮大主导产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三要坚持比较优势原则。准确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同类企业现状和发展动向,并与之在原料、技术设备、工艺水平、质量标准、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找准自身发展的优势,避免发展的盲目性和趋同性。四要坚持多元发展原则。打破区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产业、多层次发展龙头企业。五要坚持互利互惠原则。通过利益联结机制,使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建立起稳固的利益关系,把龙头企业的效益和基地、农户的利益结合起来。
(三)龙头企业标准。省、地市、县(市)三级要分别确定本级重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标准:1.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及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收入要在5000万元以上,利税在500万元以上。2.具有较大的辐射面和牵动力。有稳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了比较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对基地农户有良好的服务和具体的扶持。3.具有显著的区域经济特色和深度开发大宗农副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能力,能够促进基地及主导产业的形成与发展。4.主要产品在国家规定的有关检测中全部达标或在省、部级获相应的名牌、优质、免检等荣誉,产品销售率在95%以上。5.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居领先地位。6.具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灵活的企业经营机制。7.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8.具有健全的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对于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效益显著,能带动形成新的主导产业的企业在企业规模和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等方面可从宽掌握。省级龙头企业评定,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县(市)或厅、局推荐,省农委组织有关部门初评,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各地市、县(市)要根据龙头企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地龙头企业标准,并按标准筛选和确定本级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