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经通过2000年度主管部门审验;
5.未发现有违法经营行为;
6.符合国家及市有关部门其他规定。
对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和电路板实行明码标识登记,每机一号并固定游戏内容和电路板,不得增添或变更机型、机种和电路板。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由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区县文化、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重新审核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对重新审核不合格的,要立即停业、关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因违法经营或严重违规经营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其经营者不得再从事电子游戏经营活动。
四、加大治理力度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除由文化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
2.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的;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新年、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青年节、儿童节、星期六、星期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
4.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规定的;
5.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6.以“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各种名义利用电子计算机从事经营性电脑游戏活动的;
7.设置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中奖方式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8.电子游戏机内设计、装置的游戏项目中含有反对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等内容的;
9.经营者有其他违法经营和严重违规经营行为的。
五、整顿生产、销售活动
立即停止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和销售。任何企业、个人不得再从事面向国内的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生产、销售活动。一经发现向电子游戏经营场所销售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由市信息化办、市经委、市外经贸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加工贸易方式外,严格限制以其他贸易方式进口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海关商品编号95041000、95043010、95049010)。对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加工贸易业务,列入限制类加工贸易产品,并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制度,外经贸委要严格审批和管理,海关要加强实际监督,其产品只能返销出境;逾期不能出口的,由海关依法予以收缴,或监督有关企业予以销毁。天津海关要加大查验力度,实施重点查控,坚决打击通过伪报、夹藏等方式走私电子游戏设备及其零、附件的非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