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执行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五、科研院所转制后原有自营进出口权继续保留。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单位,按照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我市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登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经贸贸发〔1999〕142号)办理有关手续。
六、科研院所转制后,参加国家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院所同等权利。
七、转制科研院所享受国家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8〕21号)中的政策,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申报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八、转制科研院所原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继续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招收研究生,对这些科研院所的研究生教育管理进一步加强地方统筹,对目前没有学位授权的科研院所,要充分发挥其在研究生教育中的作用,促成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联合招收和培养研究生,或联合申报增列学位授权点(包括博士点和硕士点)。
九、鼓励转制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在本市产业化,享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12号)规定的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优惠政策。
十、鼓励转制后的科研院所以兼并、租赁、承包等方式接收或经营本市小企业,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委〈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1996〕34号)和天津市体改委、财政局、劳动局、国资局、人民银行市分行印发的《〈关于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津体改委发〔1996〕34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一、为保证转制科研院所职工收入稳定,实现平稳过渡,属地化的科研院所可实行天津市企业工资“两低于”的调控办法,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在此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通过实行“两低于”办法,保持科研院所工资收入水平,并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随经济效益增长相应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十二、转制后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院所,作为新型科技企业,可自主选择其主管部门,其资产管理按市国资局有关规定执行。新的主管部门不得干预院所内部的管理、经营、人事等工作。不得平调院所的任何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