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科研院所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注册资本金暂按科研院所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复的当年财务决算帐面值注册,不再进行资产评估,从注册之日起半年后,按工商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的要求,补齐其他手续。
三、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一)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应在其实际的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从1999年起至2003年底,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营业税;免征其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院所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受上述同等免税政策。科研院所转为企业后,如经营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程序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二)实行属地化管理的科研院所(含进入本市企业或企业集团后独立核算),5年内享受市属科研院所待遇。
(三)科研院所转制在税收和社保等方面涉及实施时限的,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办理税务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营业执照;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银行帐号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搞好社会保障服务
(一)转制科研院所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1999年7月的工资总额和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9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对有事业费的单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我市1999年7月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用事业费或自有资金支付;没有事业费的单位,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1999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0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1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2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3年7月1日后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4年7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基本养老金按照本市1999年7月标准计算;事业单位离退休金以1999年7月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四)积极吸引中央及外省市科研院所在津属地化。转制后进入本市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院所,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条第(二)项执行;2004年7月1日前离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条第(三)项执行,待遇差逐年递减后,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由企业或企业集团采取商业保险等办法补齐;2009年7月1日前退休人员,按照企业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的部分,由企业或企业集团采取商业保险等办法补齐待遇差;属地后自身转为科技型企业的院所,其离退休人员待遇原则参照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的办法执行,其待遇差所需费用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