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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做好中央及外省市市科研院所转制在津属地化和注册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做好中央及
 外省市科研院所转制在津属地化和注册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49号 二000年七月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科委拟定的《关于做好中央及外省市科研院所转制在津属地化和注册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央及
       外省市科研院所转制在津属地化和注册工作的意见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的科技部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现就鼓励、吸引驻津和外省市中央科研院所在津属地化和在津注册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为积极鼓励驻津科研院所在津属地化或注册,市有关部门要组织“一条龙”服务,全面执行国家颁发的有关科研院所转制的各项配套政策,确保其转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企业法人工商注册登记
  (一)工商注册登记名称可用原科研院所名称(去掉原名称中的主管部门)或用符合规定的其他名称。
  (二)鼓励到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座落在新技术产业园区外的转制科研院所,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其所得税地方部分可比照园区企业的政策执行。
  (三)转制科研院所无房产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由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工商管理部门准予注册登记。
  (四)科研院所转制进行企业法人登记时,原已注册登记为事业法人的,须到原注册登记机关办理事业法人注销登记。事业法人注销后,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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