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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失效]

  经市邮政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经营资格证件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按照规定与邮政企业依法签定委托代办合同。
  第六条 申请代办邮政特快专递经营资格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有适应特快专递邮件递送的车辆;
  (三)有适应特快专递邮件处理的场所;
  (四)有熟悉特快专递业务的人员。
  第七条 取得经营资格证件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到市邮政管理机构办理年度审验登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其经营资格证件自动失效。
  第八条 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与未取得代办特快专递经营资格的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签定代办合同。
  第九条 从事特快专递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要在营业场所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和监督电话。
  第十条 交寄的特快专递邮件应当符合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寄内容、封装规格、书写格式,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
  第十一条 无法投递的特快专递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特快专递邮件,交由市邮政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禁止经营特快专递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断、终止正常的特快专递经营活动;
  (二)收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物品;
  (三)收寄国家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四)超量收寄国家规定限制寄递的物品;
  (五)私拆、隐匿、毁弃寄递物品或者从寄递物品中盗窃财物、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和邮政专用品从事特快专递。
  第十四条 邮政管理机构的执法稽查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有权依法进入从事特快专递经营的企业、其他经营组织的营业场所或者专业处理场所进行调查、检查。经营者或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检查。
  邮政管理机构的执法稽查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对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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