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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邮政业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盛霖
                          二000年七月十八日
            天津市邮政特快专递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邮政特快专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特快专递的企业和其他经营组织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快专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邮政特快专递,是指在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以最快速度传递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邮政业务,亦称速递业务、快递业务、快件业务(以下简称特快专递)。
  第三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主管本市特快专递管理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工商、公安、国家安全、保密、海关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特快专递进行管理。
  第四条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对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认定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邮政企业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申请代为办理特快专递经营业务的,应向市邮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资格证件。市邮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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