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资质和合同监管
1、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在清理整顿期间,由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对经营管理混乱、经营条件达不到有关经营资质要求和在复审中不合格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对凡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2、依法规范公共客运交通经营企业的承包、租赁、管理服务等经营行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各类合同,全面推行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同时,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的劳动管理。市公用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宏观调控,严格准运证件管理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出让是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和获准运营的客运线路,对倒买倒卖营运证件和运营线路的违法行为,由市公用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要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出租汽车的“黑市”交易,尽快在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出租汽车和准运证件的准入、转让、报停、变更的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企业和司机提供一站式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公用局与工商局、公安局研究制定。
(六)加快经营企业的重组改造,优化行业结构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的主导和支配作用,积极扶持培育大型支柱、骨干企业上规模,推动经营企业管理上水平。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拥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和相应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控制出租汽车和客运、租赁汽车总量。采取多种形式,对现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分期分批进行重组和调整,要重组一批、合并一批、核销一批,使出租汽车企业松散状况明显改观。在清理整顿期间,要完成对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50部车以下小型企业的重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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