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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48号 二000年八月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公用局天津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和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以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实现我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全面上水平。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完善法规、规章,调整行业结构,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经营资质和准运证件的管理。
  (二)综合治理无证照经营公共客运交通和出租车的车辆。
  (三)清理乱收费,减轻经营者负担。
  (四)调整规范公交线路运营管理,研究制定天津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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