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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失效]

  (三十二)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廉政准则》,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及影响搞特殊化或谋取私利,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加大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狠刹各种奢侈浪费之风;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并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全部实行政府采购;积极推行会计委派制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努力保持清正廉洁、勤政务实的好形象,决不做群众看不惯、不满意的事情。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三)严肃政纪,确保政令畅通。各部门、各单位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和各项工作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允许拖着不办,更不允许顶着不办。坚决克服官僚主义,铲除衙门作风,不摆架子,不耍态度,谦虚待人,热情服务。继续严格执行限期办理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关请示不予答复的,对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的,一律视为失职,由此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对上级交办的事项,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遇有疑难问题要直接出面协调,不许推诿扯皮。要切实精简会议,压缩会议时间和人员,提高会议效率。要增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十、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三十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把督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重要会议精神的情况;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的情况;市委、市政府文件或会议决定涉及到本地区、本部门重要事项的完成情况;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情况;市领导批示和上级机关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和落实情况。
  (三十五)建立健全督查工作制度。督查工作要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要明确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落实督查工作责任,保证督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加强督查工作的信息反馈,坚持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要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重大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督办,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紧密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市委提出的“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求真务实,埋头苦干,以两个文明建设的优异成绩跨入新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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