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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失效]

  (二十五)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的工作制度,把各种行政职权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认真制定和落实政府立法规划,把改革发展中的新经验、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及时用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认真做好各项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防止部门利益倾向,提高立法工作质量。
  (二十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解决交叉执法问题。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制度。任何行政执法机关都不得向下级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
  (二十七)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人民群众及舆论的监督。切实加强政府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并把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结合起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八、推进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十八)继续推进和不断深化政务公开。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联系密切的公共服务行业、公益事业单位,及其基层科、所、站、队等,都要实行政务公开。认真抓好乡镇的政务公开,积极推进厂(企)务公开、村务公开,使“三个公开”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通过公开办事依据、职责、程序、标准、时限和结果,公开工作纪律、违法违纪处理规定和监督部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政务公开要与整顿行业作风、治理衙门作风、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相结合,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对政务公开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政务公开,改进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对权力和权力的行使实施有效监督,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九、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三十)巩固“三讲”教育成果,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和政府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掌握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培训,对优秀中青年干部还可根据需要选派到高等院校和国外进修。同时,要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知识更新,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等。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不断提高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
  (三十一)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基本工作思路,想问题、定政策、办事情始终着眼于中低收入的大多数群众。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作风,区县局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要有四分之一以上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注意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尽心竭力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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