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
(2000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
津政发〔2000〕56号 二000年八月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内改革正处在攻坚阶段,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对我们既是难得的机遇,又是严峻的挑战。天津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处在非常关键的时期。市委七届五次全会提出“乘势而上,开拓创新,全面上水平”的工作基调,对于我市实现历史性变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现政府工作全面上水平,必须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建设。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体现天津市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分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精兵简政,提高行政效率;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条块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通过改革,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现就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
(一)通过改革政府审批制度,促使政府部门尽快转变职能。要把工作重心转向依法加强宏观调控,制定市场规则,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社会服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上来。把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开,把应由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行调节,社会自我管理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
(二)对市政府公布精简的审批事项和核准事项,有关部门要逐项尽快落实。可由市场调节的事项,通过招投标或拍卖形式来确定;可由中介组织完成的事项,交给中介组织管理;只需备案的事项,建立健全备案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增设审批事项和核准事项。根据我市情况确需增设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确认。各区县政府也要对权限内的审批事项认真进行清理。
(三)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和核准事项,各部门要明确审批条件、内容和时限,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行联合办公和“一条龙”、“一站式”审批制度,涉及几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由牵头部门组织联审;涉及部门内部多个环节审批的,由部门统一协调,对外只盖一个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