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调整、改变投资概算、购置设备变更等,均须经国家经贸委或市经委重新确认后,及时向市级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市级税务机关依此调整已批复的核准文件,并通知当地税务部门据此做好抵免税款、档案和台帐的变更。
4、经税务、财政部门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凡实行报表汇总方式的,以被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额计算抵免额。汇总纳税企业将其成员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汇总后,可用于抵免经税务部门核定的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5、税务部门要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经贸委、税务部门等要成立验收检查小组,对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情况进行核实,要求企业做到帐、实相符。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抵免企业所得税、未经批准自行抵免企业所得税、已抵免税款的设备出租、转让而未补缴税款的,税务部门依据《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
1、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必须用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如当年没有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未抵免的投资额延续以后年度内抵免。
2、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时间,自企业发生投资的当年度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3、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在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凭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并取得市经委或国家经贸委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按本办法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
五、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可在2000年7月底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
六、本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