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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其中:必须报送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投资概算);
     需编制扩初设计的要报初步设计方案;
  2、当地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市局审批。
  3、市级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一个月内下发是否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通知当地税务机关,同时抄送企业。
  4、在地税管辖范围内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按上述程序申报审批。
  (二)、抵免税
  1、经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准许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于每一投资年度次年的1月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2),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实际购买的国产设备的有关资料,包括:国产设备的名称、产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情况;
  (3)、市级税务机关批复的准予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文件复印件;
  2、当地税务机关将企业报送的情况与市局批复的核准文件核对后,在20日内核定该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并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返还企业一份。
  3、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报送《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3)。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写问题,另文明确。
  4、当地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后,要对企业填报的项目、数额进行审核,计算准确、无误后据以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三、管理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抵免资格必须由市局审批。凡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未经市级税务部门审核核准的企业,一律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2、各区县税务部门要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分户、分项目建立抵免档案和台帐,详细记录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58号文件要求,在年度终了后5月15日前,将各区县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技术改造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表》上报市局,以便市局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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