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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244号)


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文件精神,落实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0〕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实施意见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且按自核自缴征收方式纳税的所有性质的企业。
  实行定额、定率等征收方式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申报、抵免程序及附送资料
  (一)、申报
  1、凡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自接到市经委或国家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后两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告,同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国税发〔2000〕13号附表1);
  (2)、有加盖“技术改造项目审查专用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
  (3)、按现行审批权限,由国家经贸委、市经委、区县级经委、各总公司或中关村管委会批复的技术改造项目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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