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3月22日)废止(原因:《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畜禽定点屠宰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30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的管理,提高肉品卫生质量,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畜禽屠宰及其产品加工、运输、经营、仓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区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畜禽定点屠宰工作领导小组是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畜禽定点屠宰工作;
(二)编制畜禽屠宰场点的审批;
(三)负责畜禽屠宰场点的审批;
(四)组织有关部门取缔私杀滥宰和场外交易等不法行为;
(五)负责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五条 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积极配合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做好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农牧部门负责屠宰场点的兽医卫生检疫、兽医卫生条件的审核和《兽医卫生合格证》的发放、屠宰场点和流通环节兽医卫生的监督与管理。
工商行政部门负责屠宰场点的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的发放、畜禽及其产品销售的市场管理和查证验物工作,负责取缔市场交易不法行为,协助农牧部门搞好流通环节的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屠宰场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在集中清理整顿期间负责组织城建、工商、卫生、公安、畜牧等部门取缔私杀滥宰等不法行为。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